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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劳动合同法的感觉和意气之争
时间: 2009/6/15 21:06:52     来源: 互联网     编辑: 博天人才     点击:14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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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现在最需要的是令人信服的客观数据,而非使人激动的意见。这些数据应该能够比较清晰地证明,在转型期高度复杂的政治经济社会条件约束之下,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的确增加了中国失业率?还是的确提高了劳动者的整体福利?以及各种可能是此消彼涨的利弊关系。缺乏这一类的事实根据,妄谈法律的存废修改,都不过是一些不着边际的感觉和意气之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近日明确表示,劳动合同法不会因金融危机而修改。她认为,金融危机和劳动合同法没有关系,这意味着一段时间以来指向这个法律的批评意见将得不到立法机关的支持。

  而针对争议焦点之一的最低工资标准问题,全国总工会相关负责人也在两会新闻发布会上说,工会不赞成取消这一制度。面对金融危机的冲击,工会不仅不同意对劳动合同法放宽执行,还将"坚定不移"地推进它的进一步落实。全总的这种态度是很自然的,也完全可以预期。

  劳动合同法从审议、通过到颁布、实施,一直伴随着巨大的争议。有一个问题曾令我相当困惑:像这样一部总体上明显不利于强势利益集团(且不管它究竟真的是否有利于弱势的劳工整体)的法律,居然能够如此顺利地出台,在今天的中国,是一件非常不合常理的事情。要知道,燃油税、资源价格体制之类涉及面要小得多的某一具体领域的局部改革都那么艰难,甚至仅仅手机单向收费这么件小事,喊了10多年都没有结果!

  后来有一天我突然想明白,劳动合同法对目前政策博弈能力最强的大多数国有企事业单位来说,其实并没有太多实际约束力,因为这些单位的用工至今基本上仍然停留在"只能进不能出、只能上不能下"的前改革状态,束缚它们的是另外一些复杂而无形的锁链。从这个意义上说,假如真的能够在这些国有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貌似对"资方"限制重重的新版劳动合同法,也许反倒能让那些党委组织部门任命的经理们感到轻松和解脱。因此,这个严格的法律几乎是专为民营和外资企业度身定制的,而它们影响政策的力量显然十分有限。不信的话你可以看看那些激烈反对它的人的身份:除了私营企业家就是专家学者。之所以我们很少听到外企老板对它的非议,主要是因为在他们母公司所在的国家,相关法律对劳方的保护更加强有力。从相反的方向看,如果确如一些经济学家认为的那样,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抬高就业门槛、增加就业难度的话,受到损害的也主要是那些尚未找到工作的农民工,而他们则是被公共政策博弈完全排除在外的一个看不见的边缘群体。

  即使是这样,这条冒失的法律仍然受到了高分贝的持续抨击。更不凑巧的是,它颁布施行才半年多,席卷全球的金融海啸就不期而至。长三角和珠三角的劳动密集型出口加工企业立刻遭遇改革开放以来最艰难的时刻,日益严峻的经济形势仿佛也在嘲讽劳动合同法的不合情理和不和时宜,责难之声的底气自然也就更足。

  我曾听到过许多企业老总对这个法律的抱怨,他们的理由主要集中于两点:从比较感性的角度看,劳动合同法是在纵容善于滋事的顽劣者,因而也是对诚实劳动的变相惩罚;而在理性的一面,这个对用人方极其苛刻的法律将使企业对招聘员工不得不表现得异常谨慎,它们通常倾向于以支付加班费用和额外奖金的方式来提高员工的单位工作量,从而在宏观上反而会起到增加社会失业率的反面效果。

  在我这个坚定的"市场派"眼里,后一种说法是能够得到经济学理论和实践有力支持的,这也是我对这场争论思索了很久但一直理不清头绪的根源。按照自由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真实的价格是市场交易达到"一般均衡状态"时的结果。除了反映供求关系外,价格还是一种市场信号,引导着供求双方的下一步行为。自由市场派历来最反对的就是政府的价格干预,因为这不仅会导致人为的短缺或过剩以及它们的孪生兄弟——黑市,还将扭曲正常的供求关系,误导潜在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例如,广东省如果设定一条明显高于劳动力"市场价格"的省内最低工资价格标准线,一方面会引导该省的企业减少用工,另一方面还将引导全国其他地方的工人流向该省;纺织行业如果设定一条高于"市场价格"的行业最低工资价格标准线,则将一方面导致纺织企业减少用工,另一方面导致其他行业的工人涌向纺织行业……总之,人为抬高工资价格的必然后果是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减少、供应的增加、失业率的上升以及各种不受法律管辖(保护)的地下黑工行为的猖獗。

  20世纪两位最杰出的经济学家和诺贝尔奖得主弗里德曼和哈耶克异口同声地反对限制性的劳工保护法令,后者甚至宣布各种排他性的工会为非法的劳动力垄断组织,强烈要求以保护经济自由的名义予以取缔。他们认为,正是这些法律和工会的存在,才是社会失业现象难以消除的罪魁。在他们看来,自由市场才是保护劳工权益的唯一有效机制——如果一家企业的工资长期低于劳动力"市场价格",它的工人就会逐渐流到工资更高的其他企业去,最终迫使企业主提高工资水平。只要是自由竞争和不受管制的,市场会自动形成一套公平合理的工资体系。

  然而,要求国家制定保护劳工权益的限制性法律政策的人士似乎也能够从经典经济学理论中找到强有力的支持。他们正确地指出,自由交易和竞争导致公平合理的市场结果,这点的确没错,但它建立在一个基本前提之上:交易双方具有同等的谈判(博弈)能力,而后者主要体现在信息的拥有。事实上,资方或经营者对宏观经济和行业整体概况以及企业内部成本利润状况的信息掌握要远远超过劳方,双方处于信息高度不对称的境地,致使所谓的自愿谈判注定会产生不利于劳方的结果。因此,越是复杂的交易,就越需要引入监管,这一点也确实被令普通人眼花缭乱的金融市场实践所证实。况且,凡是交易涉及到人的体力、智力和情感,还有一个文明社会的底线问题。

  当然,无论是弗里德曼、哈耶克,还是其他真正严肃深刻的市场派,都从未否认市场交易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及由此产生的谈判不对等的客观现实。他们只是反复地论证,以行政力量对劳动力市场交易进行限制不仅无益于保护劳工,反而会让事情变得更糟。他们倾向于利用市场自身的力量来克服这一市场缺陷,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促使信息最大限度地公开透明,从而增强劳方的博弈能力。从这个逻辑延伸下去,几乎所有自由市场派学者都十分重视对各种竞争性的市场中介组织的培育。例如,他们认为,职业中介公司为了追逐自身利润,会比国家的劳工保护法令和官僚化的工会更热心、更有效地为求职者谋利。

  不过,即便是在自由辩论气氛历来浓厚的西方社会,这些问题也永远是见仁见智、莫衷一是,我觉得这很可能与许多人观念里固有的意识形态和价值立场有关。在合理的公共辩论规范尚未形成的当下中国,意气用事的道德批判和冷嘲热讽式的智力贬损自然就更加难以避免。正如一些学者痛心疾首地指出的那样,只要你一说反对最低工资标准,就会立刻被帖上"资本家利益代言人"的标签,至于你的反对初衷和逻辑推断早就不再会被认真倾听;但反过来又何尝不是如此?

  我因此认为,围绕中国劳动合同法的争论,目前最需要的不是从理论到理论的逻辑推演(西方世界过去半个多世纪的实践已经证明这种争论既无果又无终),更不是价值判断的陈词滥调(这只能无谓增加问题的复杂性),而是真正具有科学精神的实证研究。在我接触到的几乎所有反对劳动合同法的学者的文章和谈话中,绝大多数只是重复了本文上述的经济学一般观点。虽然间或亦包含个别单独案例,但它们的普遍性着实令人怀疑。而在那些抱怨劳动合同法的经理那里,我更是明显地听出了他们对不能随意解聘自己不中意员工的无奈和郁闷。如果我的这个感觉不错的话,那就更加证明了这个法律的必要性,而不是相反。

  在舆论战场另一端,那些天天在报纸上义正严词地强调提高职工最低工资是多么重要,呼吁政府更严厉地打击血汗工厂、制裁无良企业主的"弱势群体代言人",又有几个曾深入到那些享受到最低工资待遇或被排除在外的工人中间,给我们传回来自真实世界的声音?简言之,现在最需要的是令人信服的客观数据,而非使人激动的意见。这些数据应该能够比较清晰地证明,在转型期高度复杂的政治经济社会条件约束之下,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的确增加了中国失业率?还是的确提高了劳动者的整体福利?以及各种可能是此消彼涨的利弊关系。缺乏这一类的事实根据,妄谈法律的存废修改,都不过是一些不着边际的感觉和意气之争,也不会取得多少实际的学术价值。

  最后我还想扯得稍微远一点,像劳动合同法这样具有高度普适性的法律,从法的精神的角度出发,绝不应该根据短时期经济形势等的变化而随意修改或附加许多模糊性很强的解释细则。也就是说,如果事实证明它确实需要废除或修改,理由也绝不应该是当前的这一次金融危机,而只能是因为它本身根本不适合中国的国情,说明当初立这个法就是错误或草率的。经常根据具体形势需要而修改法律,是对法治精神的危险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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